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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目前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相关文件:


    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概念: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技术: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 矿山 工业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矿重选 16.0m³/t(矿石)

    浮选9.0m³/t(矿石)

    氰化8.0m³/t(矿石)

    碳浆8.0m³/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³/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 燃料型炼油;

    B.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岸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A >500万t,1.0m³/t(原油)

    250~500万t,1.2m³/t(原油)

    <250万t,1.5m&sup3;/t(原油)

    B >500万t,1.5m&sup3;/t(原油)

    250~500万t,2.0m&sup3;/t(原油)

    <250万t,2.0m&sup3;/t(原油),

    C >500万t,2.0m&sup3;/t(原油)

    250~500万t,2.5m&sup3;/t(原油)

    <250万t,2.5m&sup3;/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m&sup3;/t(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70.0m&sup3;/t(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10.0m&sup3;/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200.0m&sup3;/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30.0m&sup3;/t(板)

    8 制糖工业某蔗制糖 10.0m&sup3;/t(甘蔗)

    甜菜制糖4.0m&sup3;/t(甜菜)

    9 皮革工业猪盐湿皮 60.0m&sup3;/t(原皮)

    牛干皮100.0m&sup3;/t(原皮)

    羊干皮150.0m&sup3;/t(原皮)

    10 发酵酿造工业酒精工业 以玉米为原料150.0m&sup3;/t(酒精)

    以薯类为原料100m&sup3;/t(酒精)

    以糖蜜为原料80.0m&sup3;/t(酒)

    味精工业600.0m&sup3;/t(味精)

    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16.0m&sup3;/t(啤酒)

    11 铬盐工业5.0m&sup3;/t(产品)

    12硫酸工业(水洗法) 15.0m&sup3;/t(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500m&sup3;/t(原麻)或750m&sup3;/t(精干麻)

    14 化纤浆粕本色: 150m&sup3;/t(浆)漂白: 240m&sup3;/t(浆)

    15 粘胶纤维工业(单纯纤维) 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m&sup3;/t(纤维)

    长纤维800m&sup3;/t(纤维)

    16 铁路货车洗刷5.0m&sup3;/辆

    17 电影洗片5m&sup3;/1000m(35mm的胶片)

    18 石油沥青工业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 50 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4]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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