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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宣判3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涉及8个地市

     9日上午,省法院集中宣判了3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涉及石家庄、邯郸、沧州等8个地市。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共计720余件,其中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70余件。此外,截止到目前,全省法院已设立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16个,部分地市中院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也在报批中。

    省法院环境审判庭庭长曹洪涛介绍说,在这720余件案件中,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案件320余件,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00余件,审结土地、地矿、林业、草原、环保等行政案件300余件。记者了解到,在上半年一审审结的720余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达170余件,比去年全年审结的此类案件多出60余件。

    曹洪涛表示,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犯罪行为主要是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制革加工过程中偷排有毒废水,非法排放、倾倒废酸、废油等危险废物等。对环境污染犯罪,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此类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并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曹洪涛表示,接下来,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将联合制定相关规定,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两部门会同省环保厅、省政府财政部门协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正常进行。

    4个典型案例

    邯郸胡某、李某私建电镀加工厂偷排废水污染环境案

    邯郸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租赁复兴区一简易厂房,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立小电镀加工厂,并于2014年10月24日雇佣被告人李某采用电镀方式非法加工标准件,在无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且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水池里,后用抽水泵将废水通过埋入地下的白色塑料管排入地洞内,三天后,即2014年10月27日被查获。经采集废水水样检测,废水中锌含量严重超标。

    复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李某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唐山杜某收购、储存废酸后偷排污染环境案

    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了部分场地,在此安放了玻璃钢罐体,并通过暗管将罐体排放阀门与场外雨水管道相连接。此后,被告人杜某将通过其他人回收的废酸液倒入玻璃钢罐体内。后被告人杜某通过暗管将废酸液偷排至厂外雨水管道,该废酸液再经管道排至丰南区西排干等处。期间,被告人杜某共偷排废酸液600余吨,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环保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所排放废酸液为危险废物。

    丰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60 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

    邯郸市杨某私建镀锌加工点偷拍污水污染环境案

    邯郸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点,非法进行镀锌生产活动。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杨某违法加工电镀自行车配件,产生了大量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每天约排放100公斤,累计排放大约10000公斤,所产生的污水没有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其家东侧的坑内渗入地下。邯郸市环保局检测报告认定,杨某所排放的污水中锌含量严重超标。

    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邢台郭某指使司机丢弃化工废物污染环境案

    邢台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惠某将其化工公司的危废处理业务转交给杨某做。杨某又将此业务介绍给无资质的被告人郭某。11月2日,惠某、杨某经配货站联系了两辆货车将惠某化工公司的67.08吨化工废物运往郭某已联系好的邯郸市,后因邯郸货主拒收,经郭某、杨某同意,11月4日运输司机便将该批化工废物丢弃在威县境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化工废弃物系危险废物。

    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也收到处罚。(燕赵都市报记者蔡洪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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